1、合同当事人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 3、房屋买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1、合同当事人不符合主体资格的。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3、房屋买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订立合同的只有一方;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和承诺的一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式合同中没有实际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要约不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对方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要具有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约经受要约人同意后,就会生效,要约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签订,且其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的,购房合同即有效成立。
要约不成立,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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