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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4.04.11 公司法 1040人浏览举报
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应当注意:
1、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主体范围不包括已经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人员、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等。
2、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书面的,也可以签订口头的,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3、工作时间方面,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工作内容方面,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
5、劳动报酬方面,以小时计酬为主,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劳动关系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双方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8、关于备案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风险提示:非全日制工和兼职的区别:
1、兼职人员和兼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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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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