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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案件中有关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

2021.10.17 婚姻家庭 124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另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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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玲玲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傅玲玲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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