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场所的限制。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封闭性限制。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3、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4、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5、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形: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此类情况,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有所区别。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首先要受《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其次,要保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要受公司法第141条及《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股东间转让股权作限制性的规定,但从第71条最后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问题并非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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