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对此,根据有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法律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生活,并且符合结婚条件的,都属于事实婚姻。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当然承认的。夫妻可以对属于自己一方的财产选择放弃,赠与等法定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
隐名股东是被法律承认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兄弟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是无法断绝的,如果兄弟关系是基于收养等关系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兄弟关系就会消失。
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时间是1994年2月以前。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个: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等。
隐名股东是被法律承认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1、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法律承认。2、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且该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