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是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只有离婚时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要求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且分居时间已经连续满两年。如果双方不是要离婚的,则分居可以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如因为工作、学习原因。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等。
如果是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则要求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且要求分居的时间已经连续满两年;如果双方不离婚的,则分居不是必须因为感情不和,可以是因为学习、工作等多种原因导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实践中,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应当理解为结为夫妻的两人因为感情上有矛盾等问题,分开不共同居住,开始各自自行生活,从不再共同居住生活那一天开始计算经过两年时间。
如果感情不和分居4年的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协议离婚这种方式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构成分居离婚的条件具体如下: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两年并不是累计计算的时间,而是连续分居的时间。另外主张离婚的一方要注意保留分居的证据,如单独居住的租房合同等,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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