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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劳动者法定单方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哪些项目的款项?

2021.09.24 劳动纠纷 102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可同时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这里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标准工时制下的工资待遇、工作日延长工资时间的加点工资以及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应发的额外工资等。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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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鹏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燕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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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合同法终止情形吗
    属于
  • 法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您好,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等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签订的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 非法定情形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 法定的离婚情形有关于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
    您好,可以尝试着将问题描述清楚,这样有利于我们律师进行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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