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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4.04.18 刑事辩护 1245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不能。妨害公务犯罪中公务人员不是刑事被害人,不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结合该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据此,妨害公务犯罪中的公务人员不属于刑事被害人。
其次,妨害公务犯罪中受害的公务人员具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我国《公务员法》第77条、《人民警察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了相关救济途径,即获得国家帮助和补偿,这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0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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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强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李安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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