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非货币财产类型:1、实物。即动产、不动产。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3、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4、股权。5、可转让的债权。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必须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可估计性,也就是说出资的货币财产不但应该具有相应价值,而且该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即该资产应该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以及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项所作出的约定,签订的协议,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协商确定协议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根据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了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股东出资协议书(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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