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分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通常是总公司,因其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等由总公司管控。注销前债务债权人可向总公司主张。不过,若分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总公司有管理过错,二者可能需共同担责。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作其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并非拥有自主的法人资格。鉴于此,当分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引发的各类民事责任问题时,其所归属的总公司往往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复杂。法律上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但实际中它能独立经营,以自己名义活动。产生责任时先以其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最终责任主体仍是总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法人可设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其无独立财产,财务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所以不能独立担责。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怎样划定的呢?换句话说,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吧,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的问题有帮助。分公司对外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