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所需资料是: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总公司章程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3、总公司的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4、总公司的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等等。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前获得批准。
一般分公司注册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资料如下: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 1份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任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可以设立分公司。注意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可以设立分公司。注意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册分公司流程: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书》;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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