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2、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由总公司来承担。分公司是没有具有独立法人定位的公司,并不属于法人,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分公司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由母公司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母公司承担。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所有的民事责任都有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替其偿还。
一般情况下,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就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债务。若公司解散的,则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以清算财产为限,按照员工工资及相关保险优于其他保险和税款,优于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了,债务会依照破产清偿顺序清偿。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进入破产后,需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则需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我国民法典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债一方偿还。
股东变更后不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变更后,原股东对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变更后不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变更后,原股东对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