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资产也是总公司的资产一部分,总公司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来清偿,故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要承担。
总公司和分公司有连带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因此,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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