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继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或者兼并,贷款可以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可以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后、公司合并前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由合并后的公司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子公司不能合并分公司。因为合并公司的前提是两个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主体,而分公司,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主体,所以其不能被合并。
子公司不能合并分公司。因为合并公司的前提是两个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主体,而分公司,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主体,所以其不能被合并。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综上,分公司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总公司注销后,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消亡,分公司也要注销。
总公司解散,分公司也需要解散注销。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条规定明确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解散,分公司也需要解散注销。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活动。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