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通常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主体、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方面分析,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签订其他性质协议且不符劳动关系特征的,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据事实证据判定。

不可以。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尽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合同事务的承办人发生了变动,该合同仍然有效,仍要履行。此外,当事人也不得以姓名、名称的变更为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它是总公司下属机构,法律、经济上无独立性,民事责任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则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担责,二者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差异明显。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担任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但要符合法律与公司内部规定。法律上,上市公司受相关准则约束,兼任或违背独立性要求;公司内部规定也可能限制。兼任前要确认合规,保障财务独立。

分公司负责人是股东吗?分公司是总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法律未要求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是股东,总公司选负责人会综合考量。负责人侧重运营管理,和股东无必然联系,可能是员工或外聘人员。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