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与其他普通企业有所不同,主要还是由于该企业破产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情况较为复杂。法律依据:1、被拆迁人权利顺位2、消费购房人权利顺位3、建设工程价款债权顺位4、预告登记权顺位5、消费购房人定金债权顺位。
依据《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涉及破产专项事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有权利,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如需获得进一步的专业意见,请预约时间来所,详述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