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必须是自己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满足法定条件就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自行恢复,此时该自书遗嘱为法律规定的“最后一份遗嘱”。
首先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新遗嘱立后旧遗嘱,旧遗嘱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前均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并且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当遗嘱人立房产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着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房产遗嘱没有被篡改时,该房产遗嘱即为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新遗嘱立后旧遗嘱,旧遗嘱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前均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并且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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