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部分省市可以异地办理、可能需要预约、三十天冷静期、需要携带材料、需要提前准备离婚协议等问题,建议提前咨询婚姻登记处;2诉讼离婚:如果协商不成或是不方便回户籍地等原因可以通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提起离婚诉讼(或诉调)给解决。目前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
你好,若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具体看房子是什么情况,孩子是未成年吗,对债权人来说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对抗不了,夫妻两个离婚内部不能分割。
您好,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该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从而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分割的份额上还会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结婚年限长短、双方过错问题等因素,不一定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