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
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背后都关乎着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其中一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纠纷案件显得尤为典型。
在这起案件中,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无效。工程竣工结算后,本以为尘埃落定,没想到施工方却突然变卦。施工方否认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结果,对工程造价30%下浮比例、各类工程费用计取方式、已付工程款归属等提出多项异议,还起诉主张高额工程款及利息。这让发包方陷入巨大的经济损失风险之中,无奈之下,发包方委托了
江苏煜衡
律师事务所的花蕾律师作为专项代理律师,希望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存在诸多焦点问题。首先是施工合同无效引发的结算争议。施工方以
合同无效为借口,主张不参照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这给发包方的结算工作造成极大阻碍。其次是费用计取与造价下浮的争议。施工方提出甲供材、规费、安全文明费不得参与造价下浮。要知道,这些费用属于工程造价的整体组成部分,若该主张成立,发包方的工程成本将大幅增加。再者是已付工程款的认定争议。施工方否认部分已付款为案涉工程款,使得已付工程款的认定变得复杂,还涉及证据收集和证明力问题。最后是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争议。原本双方共同签章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最终结算依据,但施工方事后单方推翻,这让案件充满不确定性。
花蕾律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对于合同无效与结算约定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事前有书面承诺及合同约定,施工方作为专业建筑企业,自愿作出造价下浮承诺,该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便施工合同无效,也应参照双方约定进行结算。
关于费用计取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行业计价规范是为规范工程造价计算的,但不能突破双方合法约定。甲供材、规费、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整体组成部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项目统一下浮,这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施工方主张相关费用不得参与造价下浮并无法律依据。
在已付工程款认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花蕾律师全面梳理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付款记录等原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相关款项为案涉工程款。而施工方无证据证明款项为其他项目款项,根据举证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些款项应认定为案涉工程款。
为解决这起纠纷,花蕾律师及其团队进行了充分准备。他们系统整理上述辩点材料,还收集类案判例增强辩护说服力。多次与检察官、法官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每个辩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提交全面、专业的辩护意见。在沟通中,始终以法律条文和证据为支撑,逻辑严谨地表达观点。最终,司法机关采纳核心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发包方承担高额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这起案件对建设工程领域有着重要的示范价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工程结算等是常见争议焦点。本案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严谨梳理证据,成功维护发包方权益,体现法律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施工及结算环节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保障建筑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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