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感情破裂的条件就可判离!
你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第二次不判离可能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你要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没有一条是单纯二次起诉就应当判离的。最接近的一条是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
首先第一次要判决不准离婚,不能是撤诉、调解;其次要判决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并有证据证明,不能间断;最后才是第二次起诉离婚
你好,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什么纠纷?诉讼的标的是什么?法院既然已经开庭那么一定会有判决结果出现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如需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与该案法官联系,确定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