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等等。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抵押权人拥有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具有以下这些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民法典中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方式为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权利核心就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抵押物首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有: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主合同债权债务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履行有约定的,可以约定设立抵押权,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照对应法条订立合同以保证权利义务。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