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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2024.04.15 公司法 194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其他债权利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1、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的概念:就是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2、效力范围:从物;添附物;从权利;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权;增建物。
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保全抵押权的权利: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2、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的转让;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抛弃;
3、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连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有以下三项标准:
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3、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风险提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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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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