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地役权不是必须有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具体如何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地役权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必须的有偿合同,也就是说买方要向卖方支付价款,如果不需要支付价款,无偿的可能会成立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竞业限制必须是有偿的,我国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买卖合同就属于有偿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租赁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等。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人可以依照地役权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