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1、申请人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相关部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3、被批准的申请,送证监会复审;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申请人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应具备的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政策;2、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5、向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的总额的25%;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可以改变,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资料:1、申请报告、同意决议、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章程等;2、招股说明书、可行性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3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3、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4、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不可以用作他用,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政策;2、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不少于拟发行的总额35%,不少于三千万元;4、向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25%;5、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6、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高于20%;7、近三年连续盈利。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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