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中,
离婚与
财产分割问题常常困扰着当事人,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本文将通过两起典型案例,展现李金宝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职业判断与工作方法。
接手案件,精准分析
案例一是孟某与曹某的离婚纠纷。2019年4月,孟某因与曹某夫妻感情不和
起诉离婚,曹某拒不配合
法院,不接受传票且不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并询问曹某意见,曹某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此后双方仍两地
分居,互不联系。2020年5月,孟某再次起诉离婚,曹某依旧拒不到庭。李金宝律师接手该案后,分析认为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配合的情况较为常见,给法院审理带来麻烦,但只要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仍可依法判决。
案例二则是刘X和罗X的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刘X和罗X因离婚协商不成,于2017年10月起诉到法院,双方在孩子
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但在一套房产分割上存在巨大争议。该房产是罗X2007年1月婚前购买的
期房,双方2009年1月
结婚后共同偿还
贷款。一审法院采纳刘X意见,判决房产归罗X所有,罗X付给刘X共同财产折款25万元(其中争议房产部分折款223246.56元)。一审判决后,罗X认为不公平提起上诉,并委托李金宝律师代理二审。李律师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婚前购
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认定和计算方法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决定从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上寻找突破口。
积极行动,攻克难题
在孟某与曹某的离婚案中,李金宝律师协助孟某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判决后双方仍然两地分居、互相没有联系过,这些事实都可作为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李律师向法院清晰阐述这些证据,以支持孟某的离婚诉求。
对于刘X和罗X的房产分割案,二审期间,李律师提出上诉理由,强调该房产是罗X婚前个人购买,依据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应归罗X个人所有。一审判决认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方式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市中院经
开庭审理,采纳了李律师一方的观点,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李律师以列表方式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双方在该房产中出资及增值部分占比的计算方法,指出罗X应当补偿刘X72404元,同时明确指出对方计算方法的错误。
案件审结,成果显著
在孟某与曹某的离婚案中,法院在听取孟某陈述和证据后,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孟某抚养,曹某支付
抚养费。李金宝律师通过帮助孟某收集证据并合理呈现,助力孟某达成离婚诉求,解决了孩子
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在刘X和罗X的房产分割案中,一审法院再次审理时采纳了李律师提供的计算方法,判决罗X补偿给刘X72404元。与原一审判决结果相比,为罗X挽回了1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李金宝律师执业于
河北首度
律师事务所,拥有25年执业资历,先后就读于
武汉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他主打婚姻家庭、离婚、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四大业务方向,是河北地区深耕家事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从业二十余载,他带领专业团队承办2000余起婚姻、遗产纠纷案件,完成6000余份法律文书的代书与
律师见证业务。他还主编了《婚姻
收养继承法律看图一点通》《
打官司看图一点通》两本法律科普书籍,长期担任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律师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李金宝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值得有相关法律需求的人士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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