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对受刑事处罚者竞业禁止。
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停止施工;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员工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施工前未作安全技术说明;未根据施工阶段和环境变化,采取安全措施,市区内工程未实行封闭围挡;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临时搭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未对毗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防护措施等。
除安全管理部门为专职管理部门,其余部门按“一岗双责”的原则进行分工。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所以,在企业公司进行生产制造的过程中,所有的职能部门必须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必须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根据横向道边,纵向到底在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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