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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

2023.12.05 劳动纠纷 2504人浏览举报
解析
公司收取培训费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岗前培训费。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理应由公司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专项培训,一种是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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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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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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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苏女士讲到曾在这套房子里和侄子一起居住了六年,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没有给哥嫂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对于苏女士的无私付出,主审法官也投来赞许的眼神。虽然苏女士没有和哥嫂子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但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可兄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哥哥嫂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苏女士名下。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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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继承案败诉后,巧用借名买房挽回损失

    2000年,刘女士和母亲约定,借用母亲名义,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子归刘女士所有;2010年母亲给刘女士立了录像遗嘱。但2020年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弟弟不认可遗嘱,刘女士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这套房子,但是帮着立录像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没有出庭,导致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出庭,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这套房屋。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父亲名义买的央产房,法院认定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央产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主体是特定人群,而不是社会大众,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最终海淀区人民法法院做出判决确认王某1与父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借名行为有效。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借名买房案件向北京市高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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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子女之名买的房,子女离婚后,房子份额该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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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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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石磊律师 2018.04.19 477人看过
  • 借名人与出名人不认识,法院认定借名行为成立且生效

    一般借名买房案件都是确认存在口头借名关系,那么这个案件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过口头约定,最终由法院认定的是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以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中院,由于这个案件争议较大,中院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李松律师 2023.09.22 33人看过

张燕鹏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燕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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