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的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的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固定的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如果不是退休人员,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意犯罪的不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病亡,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构成故意犯罪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可见,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分情况: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构成自首必具备条件有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应结合实际问题具体分析,认定单位犯罪,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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