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企业破产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裁员实体条件:存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情形。程序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实行经济性裁员: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可裁员。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有法定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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