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劳动关系。
股东与
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决。劳动关系有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管理,遵守劳动规则;
3、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以上特征,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
一、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我们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
二、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
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三、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四、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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