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2)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1、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2、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之间融资常用的方式。
1、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2、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所谓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二)股票市场投资;(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四)长期股权投资;(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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