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2)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一种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1、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2、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所谓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二)股票市场投资;(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四)长期股权投资;(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公司融资是指以公司为主体融通资金,使公司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所有且符合规定的动产或仓单质押,获取银行融资的业务。企业的动产质押业务可以用于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