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对曾经的夫妻,他们婚前育有一女,之后补办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二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被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但令人遗憾的是,调解书中仅约定了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却未对探视权、探望时间和方式作出任何书面约定。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找到了聊城的崔静律师,委托她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包括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以及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个核心抗辩理由。一是称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且有办案人员见证;二是认为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求。面对被告的抗辩,崔静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清晰的办案思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物品虽然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作为曾经与之紧密关联的人,有一定的查看和接触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才会被限制。在本案中,被告以口头约定原告放弃探视权来抗辩,但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主张法定探视权,打破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无效抗辩。
崔静律师依据民法典法条,确立了探视权的法定属性,击破了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她指出,被告所称的口头放弃探视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该抗辩意见不应被法院采纳。同时,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结合幼儿成长规律,分层次向法庭陈述诉求利弊。她认为,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应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生活节奏;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节假日探望方案。此外,崔静律师还完整梳理了阻碍探视的事实,佐证被告拒不配合的过错。她整理了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仅探望一次的完整事实脉络,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在办案过程中,崔静律师兼顾情理与法理,平衡双方诉求与孩子成长利益。她一方面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探视权利,争取稳定、可落地的常态化探望机制;另一方面客观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折中裁判。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一结果既保障了原告的法定探视权,又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成长利益,是一个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判决。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崔静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打破“口头放弃探视”的无效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法定探望权利;能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情况设计探望方案;擅长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通过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证据,明确强制探望规则;还能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法律效力,有效推翻对方的抗辩理由。同时,她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提出的方案务实易履行,减少了双方后续因探视产生的新矛盾。
如果你在婚姻家事方面遇到了类似的难题,不妨寻求崔静律师的帮助。崔静律师就职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她将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相关经验,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用法律守护你的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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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静律师
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地:聊城执业14年
擅长:
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崔静 婚姻家事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8806351020(同微信)
毕业法学专业,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拥有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
擅长处理家暴分居离婚、第一次判离失败二次起诉离婚、跨国涉外离婚、配偶患精神疾病离婚、对方拒不出席缺席离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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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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