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厘清担保责任
在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被告薛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让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承认借款事实,但对本金数额和利息约定存在异议。薛某则否认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王德颖接手此案后,仔细查阅卷宗,梳理证据。他发现双方
借款合同成立于
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今,对于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庭审中,王德颖指出案外人石某在保证期间内向薛某提出了还款请求。最终,
法院采纳了其观点,判定薛某在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薛某的合法权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突破拒赔困境
原告于某投保健康保险后,因被确诊患左侧肾上腺良性肿瘤并接受肾上腺切除术,向被告保险
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称原告所患疾病未达到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理赔标准。
王德颖深入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发现保险公司所依据的免责条款存在问题。该条款未加粗加黑,且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原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此外,条款对肾上腺肿瘤的定义不明确,未明确排除其他类型肿瘤的理赔责任。
庭审中,王德颖据理力争,强调应按照通常理解认定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采纳了其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于某保险金90000元,为于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三、
买卖合同纠纷:认定职务行为
原告销售部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张某辩称自己是被告公司员工,购货付款等行为均为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王德颖接手后,积极收集证据。他发现张某收到
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转给原告经营者,同时被告公司出具的应付款明细也证明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在庭审中,王德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原告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公司,而非张某。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四、家事
借贷纠纷:锁定夫妻债务
在这起家事领域
民间借贷纠纷中,委托人作为出借方,要求儿媳偿还借款。儿媳否认借款事实,主张是赠与,并以另案
离婚判决和主张部分大额转账是走账回流为由进行抗辩。
王德颖抓住两个关键突破口,一是切断95万元的关联,结合资金流转路径否定其为借款;二是将每一笔出资与购房用途和无赠与合意相关联,通过开发商收款记录、
购房合同等证据完整呈现资金性质。
庭审中,他强调赠与需双方达成合意,儿媳无法证明委托人有赠与意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认定40余万元为
夫妻共同债务,支持了委托方的诉求,保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五、
工伤劳动争议案:保障工人权益
在这起涉个体工商户变更的劳动争议案中,委托人是受伤工人,对方先是否认
劳动关系,称工人是故意受伤,后又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王德颖一方面通过微信工资转账、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劳动关系和工伤效力,形成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援引民法典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指出变更经营者不能逃避债务。
在金额计算环节,他仔细核对每一笔工资流水,算出合理的月
平均工资,争取到了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委托人拿到了全额赔偿。
六、案件价值升华
王德颖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胜诉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了力量。在债权债务、保险合同、民事买卖和家事劳动等不同领域的案件中,他的成功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完善。
七、主体简介
王德颖律师,男,汉族,本科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
河北通胜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他业务专长广泛,涵盖婚姻家事纠纷、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等领域。其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敏捷且严谨、工作踏实、待人诚恳,在民商事办案中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讼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他还担任
青县法学会首席
法律咨询专业人士,青县
人民调解员、青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职务,2025年曾作为国家
网络安全宣传周青县盘古中学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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