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明确
合伙企业的类型。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或者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二、明确合伙人的投资方式和数额及到位时间。以免产生争议。
三、明确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要切记这一管理方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是企业内部的规定。
四、明确企业印章的管理办法。保证投资人能控制企业。
五、明确企业分红办法。切记将管理人员的工资与分红分开,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务。
六、明确入伙、退伙的程序。保证全体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利益。
七、明确合伙投资的继承方式。保证企业能持续经营发展。
八、明确合伙人内部过错责任承担和追偿办法。保证合伙人勤勉尽职。
九、其他合伙人认为应该明确的内容。因为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体现自身权利留有足够的空间,合伙人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保证合伙企业能持续正常运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第十四条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第十六条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第十七条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八条
-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七)入伙与退伙;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十)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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