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要分情况讨论:
(1)第一种情况: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该房产应由离婚双方约定分割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人民法院处理的,法院通常会作出如下判决:
该房产归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一方所有;剩余仍欠银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负责偿还;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款项应由产权登记方支付一半给另一方;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也应由产权登记方支付一半给另一方。
(2)第二种情况:如果婚前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3)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报告编号:NO.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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