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物权变动办理登记的,物权变更是有效的,我国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相邻权属于物权的范围,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
地役权属于物权。《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物权变动办理登记的,物权变更是有效的,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目前只是规定相邻关系,没有物权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相邻权属于物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地役权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法定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地役权是属于意定物权,不属于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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