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买卖交易时,
定金合同是基于买卖行为而签订的,虽然定金合同不能认定为买卖合同,但可以对买卖行为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其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行动建议:
1.定金合同虽然不是买卖合同,但仍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
定金的返还产生纠纷的,仍可寻求法律的帮助。
2.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如果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一方不双倍返还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解决。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不能同时适用或主张,当事人可以选择二者之中金额较高的主张。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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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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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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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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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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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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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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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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