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个企业中,忠实是很重要的一点不仅仅是对员工来说对于董监高也是同样如此。这也是作为一种义务需要我们遵守,那么对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都有哪些内容呢?大家需要通过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的成立它应该设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职务,我国的《公司法》在这方面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哪些人不得担任董监高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下类型的人士则无法胜任此职:第一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的;第二类为因贪污、行贿、侵犯财产权、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有罪且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第三类为因犯罪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已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公司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状况,只有不断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否则则可能被市场淘汰。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董监高股权质押是否必须公告,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下列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关于哪些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管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