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起火致损,律师出击助力当事人二审胜诉全额追损
解析
奚鹏律师在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拥有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是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有20年从事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的经历。如今,他专注于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行政诉讼、建筑工程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代理过河北、辽宁等多地的火灾相关案事件300余起,撤销多起错误火灾事故认定,为当事人挽回一定数额损失。他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媒体的采访,就火灾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是辽宁省消防协会专家会员等多个专业组织的成员。
(一)祸起火灾:平静生活的意外波澜
2021年5月,侯某、于某夫妇购买了一台电动三轮车,车辆质保期为一年。谁能想到,仅仅过了不到一年,2022年4月20日,这台停放在他们家中彩板房内(未充电)的电动三轮车突然起火。熊熊大火迅速蔓延,不仅烧毁了他们家的彩板房、房内物品、大棚及大棚内作物,还波及到了邻居家的大棚和作物。这场火灾给侯某夫妇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案涉电动三轮车下方,起火点为电动车电瓶西侧电线,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侯某夫妇就财产损失向法院申请评估,经专业机构评估,各项损失合计287475元。侯某夫妇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质保期内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说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缺陷,于是他们将车辆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然而,一审判决后,车辆生产者不服,提起上诉,这让侯某夫妇陷入了更加焦灼的困境。
(二)临危受命:奚鹏律师的专业出击
侯某夫妇在关键时刻找到了奚鹏律师。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结合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围绕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无过错三大核心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
奚鹏律师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据,针对车辆生产者“产品合格”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俗来讲,就好比我们买了一个保温杯,如果它在正常使用时经常漏水、烫伤人,那就说明这个保温杯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有缺陷的产品。在本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火灾由案涉电动三轮车电瓶西侧电线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这直接证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缺陷”的定义。车辆生产者主张的“产品经3C认证、出厂检验合格”,就像是一个人出生时各项指标正常,但不能保证他在成长过程中不会因为自身的先天缺陷而生病。产品合格认证仅能证明出厂时符合相关标准,不能排除使用过程中因固有缺陷引发故障,且火灾发生在质保期内,进一步佐证了缺陷的固有性。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同时,奚鹏律师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论证了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了其他可能性。针对车辆生产者“被上诉人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主张,奚鹏律师指出,其未提交任何规范文件证明彩钢房与大棚需保持特定安全距离,且环境湿度并非导致合格产品电气线路故障的合理原因,侯某夫妇按正常方式停放车辆,无任何过错。此外,奚鹏律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鉴定费应由败诉方即车辆生产者承担。
(三)二审胜诉:正义的最终降临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了奚鹏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案涉电动三轮车存在产品缺陷”的认定,驳回了车辆生产者主张产品无缺陷的上诉请求;认定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确认产品缺陷与火灾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关于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上诉请求;认定车辆生产者无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其主张减轻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确认鉴定费作为诉讼必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车辆生产者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侯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损失全额追回。
通过这起案件,奚鹏律师展现了他在火灾相关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当事人在面对产品缺陷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时提供了有效帮助。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和法律纠纷,有专业、负责的律师相助,我们就能更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也不幸遭遇类似的困境,不妨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让法律的力量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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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鹏律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沈阳执业12年
擅长:
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律师简介
奚鹏律师,男,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410802235,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840090101。
奚鹏律师原为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曾任消防部门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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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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