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1年5月,侯某、于某购买了一台电动三轮车,质保期为一年。然而,在2022年4月20日,悲剧突然降临。这台电动三轮车在被上诉人家中彩板房内停放(未充电)时突发火灾,这场大火不仅烧毁了被上诉人家的彩板房、房内物品、大棚及大棚内作物,还波及到邻居家的大棚和作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烧损。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案涉电动三轮车下方,起火点为电动车电瓶西侧电线,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被上诉人就财产损失向法院申请评估,经专业机构评估,各项损失合计287475元。被上诉人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质保期内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说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缺陷,车辆生产者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车辆生产者不服,以“产品无缺陷、火灾与产品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存在不当使用行为、鉴定费承担无依据”为由提起上诉。此时,侯某、于某委托了奚鹏律师代理此案。
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他结合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围绕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无过错三大核心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俗来讲,就好像你从商店买了一个有问题的锅,这个锅因为本身的质量问题把你的厨房烧了,那么锅的生产厂家就需要为你的损失负责,不管厂家有没有故意犯错误。在本案中,该规则明确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这为案例中被上诉人主张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支撑了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诉求。
首先,奚鹏律师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据,反驳上诉人“产品合格”的抗辩。该认定书系经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后作出,明确认定火灾由案涉电动三轮车电瓶西侧电线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直接证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定义。针对上诉人主张的“产品经3C认证、出厂检验合格”,奚鹏律师指出,产品合格认证仅能证明出厂时符合相关标准,不能排除使用过程中因固有缺陷引发故障,且火灾发生在质保期内,进一步佐证缺陷的固有性。
其次,在论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方面,奚鹏律师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出消防部门通过对现场物品过火痕迹、火势蔓延方向、车辆受损情况的细致勘验,排除了其他车辆、被上诉人自有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明确火灾的唯一起因是案涉电动三轮车的电气线路故障,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直接且明确。上诉人主张“多因一果”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者,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彩钢房与大棚距离过近、环境湿度大导致线路短路”等抗辩,奚鹏律师指出,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规范文件证明彩钢房与大棚需保持特定安全距离,且环境湿度并非导致合格产品电气线路故障的合理原因。被上诉人按正常方式停放车辆,无任何不当使用、违规操作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及扩大无任何过错,不应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奚鹏律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系被上诉人为证明损失金额支出的必要维权费用,上诉人作为败诉方,依法应承担该费用,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经过奚鹏律师的努力和辩论,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奚鹏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案涉电动三轮车存在产品缺陷”的认定,驳回上诉人主张产品无缺陷的上诉请求;认定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意见,确认产品缺陷与火灾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上诉人关于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上诉请求;认定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其主张减轻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确认鉴定费作为诉讼必要费用,应由败诉方即上诉人承担,驳回上诉人关于鉴定费承担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侯某、于某财产损失287475元,鉴定费7186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本案二审胜诉,损失全额追回。
奚鹏律师是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原为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有20年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经验,代理过300余起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案件。他处理案件时,凭借洞察力和法律分析能力,能抓住案件关键要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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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鹏律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沈阳执业12年
擅长:
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律师简介
奚鹏律师,男,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410802235,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840090101。
奚鹏律师原为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曾任消防部门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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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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