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以下这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被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可以拍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同一债务有抵押担保和担保人担保的,先实现抵押物权后,不能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所以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能出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不可以设定期限,因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是对船舶具有处分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有关土地的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设立抵押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土地所有权绝对不得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