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股东无力追加投资处理,具体如下:1、可对增资方案进行调整,由别的股东认购此部分被放弃的增资股权;2、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3、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股东无力追加投资处理,具体如下:1、可对增资方案进行调整,由别的股东认购此部分被放弃的增资股权;2、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3、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车辆投资的,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把车辆登记在公司的名下。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向公司投资,公司无需开具发票的。出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即可。出资人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股票就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的财产,股东可以协商,根据公司的章程分割剩余的财产。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分割剩余的财产。2、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了。就无法主张分割了。
股东投资后撤资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但部分特定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如公司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此种情况下,是可以追加的。
要追加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则需要证明有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一般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