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中没有先诉抗辩权。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能存在于一般保证之中。
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是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只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保证人不能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适用时间不一样。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