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根据登记顺序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企业破产,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先进行受偿,然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进行受偿;然后是设立了质押的债权进行受偿;最后是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先登记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登记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涉及船舶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序和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依《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首先为船舶优先权,其次为船舶留置权,再次为船舶抵押权,最后为普通债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为:如果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并且还被留置的,则先由留置人受偿该财产;然后再由抵押权人受偿,最后才由质押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没有设立抵押登记的,则此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是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借款清偿顺序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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