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有:1、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盖章;2、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
证明材料的一般格式和要求是:1、标题。一般把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如“关于×受贿情况的证明。”不要只写“证明材料”或“证明信”、“证明书”,因为这会给对方单位以后查找、使用这些材料带来不便。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最后出资证明书需要由公司盖章签发给股东。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最后出资证明书需要由公司盖章签发给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离职证明;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月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XX部XXXX职务,至20XX年X月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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