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有股东违法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对公司缴纳出资的即属于违约行为。2.这种违约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构成违约,因此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等等。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1、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的本息返还的责任;3、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公司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占据主导地位,直接决定了公司是否能设立成功;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设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公司未能设立时,发起人的主要责任为:1、对公司设立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返还已收股款并对已收股款承担返还的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应负的法律责任有: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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