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等。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情形一:已经过户登记且买受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善意第三人),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买受人与出租人的买卖合同有效。
1、双方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2、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擅自装修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担“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出租人不能直接起诉次承租人,因为出租人没有直接和次承租人签订合同,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可以选择起诉承租人然后将次承租人追加为第三人。
出租人不能直接起诉次承租人,因为出租人没有直接和次承租人签订合同,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可以选择起诉承租人然后将次承租人追加为第三人。
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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