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通过买卖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所有权转让并完成交付之后,却尚未依照法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时,假若在该期间内发生了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由买方即受让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机动车一旦完成交付(注意,未经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交易难以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原来的车主便不再拥有对车辆操控利用的实际能力,同样也无法从后续的营运活动中获取任何现实回报。因此,在这种情境之下,原车主无须承当因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当然,虽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机动车过户变更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权利的实质性转移——这里只涉及到对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关,因此,原车主无需为此类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买车没过户,但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出了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责任。
卖车没过户出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汽车卖了没过户,签了协议后出了事,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给老板开车出车祸应由老板负责,若雇员存在故意或过错,老板可以追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不需要负责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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