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开车出事故应该由车主本人承担责任。帮朋友开车,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为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雇佣者有过失,雇主可以减轻责任。
雇人擦玻璃出了事,雇主负责。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当机动车通过买卖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所有权转让并完成交付之后,却尚未依照法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时,假若在该期间内发生了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由买方即受让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机动车一旦完成交付(注意,未经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交易难以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原来的车主便不再拥有对车辆操控利用的实际能力,同样也无法从后续的营运活动中获取任何现实回报。因此,在这种情境之下,原车主无须承当因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当然,虽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机动车过户变更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权利的实质性转移——这里只涉及到对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关,因此,原车主无需为此类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卖车没过户出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工人与包工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工人受包工头的雇佣在工地工作时出现事故应该找包工头承担责任,而不是找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的规定,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当劳动者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时,应当按雇佣关系向包工头主张赔偿权利,而不能找包工头的前手公司。
一般是找开车人,但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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